北京市宣武区纪委、监察局主要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宣武区机构改革方案》,设置中共北京市宣武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简称区纪委)、北京市宣武区监察局(简称区监察局)。区纪委与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区纪委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区监察局负责全区行政监察工作。区纪委、区监察局在区委、区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一、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区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负责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行政监察法》及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区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其它人员在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负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任务。 二、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对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区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区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区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行政监察工作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负责拟定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 五、对全区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区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和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做好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六、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驻)的纪检、监察机构及其管理工作。 七、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及各基层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察机构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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